(2014)三执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新慧申请执行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慧,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00299号申请执行人王新慧,女。被执行人张军,男。王新慧申请执行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0)三民初字第008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5000元。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军履行案件款3000元,后外出打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案件款3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执字第002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