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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执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新慧申请执行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慧,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00299号申请执行人王新慧,女。被执行人张军,男。王新慧申请执行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0)三民初字第008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5000元。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军履行案件款3000元,后外出打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案件款3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执字第002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