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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中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高东祥与滨州市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东祥,滨州市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中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高东祥被执行人滨州市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滨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滨仲裁字第109号裁决书高东祥申请执行滨州市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案情需要,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滨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滨仲裁字第109号裁决由滨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继强审 判 员  李国栋代理审判员  芦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鞠全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