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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和龙市智达木业有限公司、延边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解吉轩、李明玉、和龙市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龙市智达木业有限公司,延边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解吉轩,李明玉,和龙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中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和龙市。法定代表人杨全,该行理事长。被执行人和龙市智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龙市。法定代表人解吉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雅芳,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延边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宁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树俊,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解吉轩,男,汉族,延边智达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和龙市。被执行人李明玉,女,朝鲜族,无职业,住和龙市。被执行人和龙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和龙市。法定代表人金烈,市长。委托代理人王成杰,和龙市经济局局长。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和龙市智达木业有限公司、延边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解吉轩、李明玉、和龙市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延中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需要等待另一执行案件的执行结果。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程序。待另一执行案件有执行结果时再恢复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和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和龙市智达木业有限公司、延边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解吉轩、李明玉、和龙市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吉秀执行员  王长庆执行员  单联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彭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