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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周湘平与湖南天鼎医药有限公司、湖南怀仁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湘平,湖南天鼎医药有限公司,湖南怀仁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0784号原告周湘平。委托代理人李旭东,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六容,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天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69号创合科技园A栋。法定代表人陈旭军,董事长。被告湖南怀仁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神龙路物流城C区10栋。法定代表人林承雄,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湘平诉被告湖南天鼎医药有限公司、湖南怀仁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湘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湘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湘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48.5元,由原告周湘平负担。审 判 长  简松军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人民陪审员  吴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依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