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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中执字第00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郎溪锦富箱包有限公司、郎溪县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郎溪锦富箱包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黄龙云、黄富军、黄富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中执字第0020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负责人:方力,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郎溪锦富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龙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郎溪县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龙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郎溪锦富箱包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龙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龙云被执行人:黄富军被执行人:黄富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郎溪锦富箱包有限公司、郎溪县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郎溪锦富箱包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黄龙云、黄富军、黄富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房地产暂缓处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执行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宣中民二初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小峰审 判 员  芮征兵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