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16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谢婉琦与樊后升、河南宏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婉琦,樊后升,河南宏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685-1号原告谢婉琦,女,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樊后升,男,1992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宏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郑花路北段。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1号第19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婉琦诉被告樊后升、河南宏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樊后升驾驶的豫AP9X**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4000元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樊后升驾驶的豫AP9X**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或扣押于本院指定地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延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贺笑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