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执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肖翔与泸州市龙马潭区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翔,泸州市龙马潭区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160-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肖翔。被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董事长。执行人 肖 翔 与 被执行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 马 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马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 泸 州 市 龙 马 潭 区 福 源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发 出 执 行 通 知 书 , 责 令 被执行人 叁 日 内 履 行 支 付 案 款 义 务 , 在 执 行 中 , 被执行人 支付了申请人22万元现金,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钟昌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车松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