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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知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黎江伟与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江伟,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知初字第267号原告:黎江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伍德静,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599号4幢7层。法定代表人:丁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莹,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江伟诉被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江伟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黎江伟负担。原告黎江伟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本院开户行:杭州银行滨江支行;户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账号:78×××82)审判员 叶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佳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