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786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吕某,××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月菊审 判 员 孟爱民人民陪审员 冯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丕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