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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786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吕某,××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月菊审 判 员  孟爱民人民陪审员  冯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丕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