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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意莎普(中国)暖通空调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意莎普(中国)暖通空调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0585号原告意莎普(中国)暖通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安庆大街7号。法定代表人罗希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川,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118号319室。负责人张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意莎普(中国)暖通空调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郴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意莎普(中国)暖通空调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意莎普(中国)暖通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90元,减半收取6095元,由原告意莎普(中国)暖通空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阎晋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立明速录员  李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