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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民申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等析产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戌,李某己,李某亥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申字第002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庆勋,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庆勋,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庆勋,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庆勋,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丁,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庆勋,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戊,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庆勋,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戌,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维军,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维军,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某亥,男,汉族。再审申请人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戌、李某己及原审被告李某亥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小渭审 判 员  汪卫平代理审判员  陈媛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侯阿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