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智玉与大连星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大连星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大连星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大连星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业经长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长劳人仲字(2014)第026号仲裁裁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处于停业状态,到被执行人办公楼处查看,办公处已无人办公,且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因此,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大连星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财产已被法院另案查封,正在执行程序中。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鉴于上述情况,经合议庭研究评议,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至民助理审判员 栾玉广助理审判员 代丁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明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