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1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张学全与张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全,张福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1032-1号原告张学全,男,1934年3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张福,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全诉被告张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学全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学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全撤回对被告张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学全承担。审判员 张春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