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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执字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曹永福与杨朝晖、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勇福,杨朝晖,陈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魏执字538号申请人:曹勇福,男,汉族,1964年04月15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东大办事处察院西街6号3号楼4单元8号。被执行人:杨朝晖,男,汉族,1969年11月3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西关办事处湖滨路96号楼1栋1单元1号。被执行人:陈鹏,男,汉族,1968年03月29日生,住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办事处许继大道12号4号楼3单元7号。申请执行人曹勇福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魏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朝晖、陈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杨朝晖、陈鹏银行账户存款1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纪朋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董力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