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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296号原告张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姚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