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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芒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生莉与张韶兰支付令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生莉,张韶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芒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李生莉,女,傣族,1955年10月5日生,云南省芒市人,现住芒市。被执行人张韶兰,女,景颇族,1963年8月20日生,云南省芒市人,现住芒市。本院在执行李生莉申请执行张韶兰支付令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5)芒民督字第5号支付令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多泽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