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芒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生莉与张韶兰支付令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生莉,张韶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芒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李生莉,女,傣族,1955年10月5日生,云南省芒市人,现住芒市。被执行人张韶兰,女,景颇族,1963年8月20日生,云南省芒市人,现住芒市。本院在执行李生莉申请执行张韶兰支付令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5)芒民督字第5号支付令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多泽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