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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103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3月2日。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6月28日。本院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经本院审查,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惠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