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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范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270号原告范某,女,生于1962年7月9日,汉族。被告胡某,男,生于1945年11月2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振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袁兴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