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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民一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郝建高与郝国瑞、郝麦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国瑞,郝建高,郝麦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一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国瑞,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文献,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建高(曾用名郝燕高),农民。委托代理人:程惠海,东明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麦来,农民。上诉人郝国瑞与被上诉人郝建高、被上诉人郝麦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郝国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献,被上诉人郝建高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惠海,被上诉人郝麦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李 锋代理审判员  王艳英代理审判员  王瑞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启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