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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太民一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吴志明诉梅强军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明,梅强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太民一初字第00058号原告:吴志明,男。委托代理人:唐荣明,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梅强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明诉被告梅强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志明于2015年4月7日以被告受伤住院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志明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与法律不违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2元,由原告吴志明承担。审判员  赵志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程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