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太民一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吴志明诉梅强军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明,梅强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太民一初字第00058号原告:吴志明,男。委托代理人:唐荣明,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梅强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明诉被告梅强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志明于2015年4月7日以被告受伤住院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志明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与法律不违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2元,由原告吴志明承担。审判员 赵志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程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