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阳原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与张家口恒通中小企业公司仲裁程序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恒通中小企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家口恒通中小企业公司。本院在执行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家口恒通中小企业公司(2015)万民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仲裁程序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家口恒通中小企业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家口恒通中小企业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万执字第1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儒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