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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健国与阳衡征、兰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国,阳衡征,兰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李健国。被执行人阳衡征。被执行人兰志祥。申请执行人李健国与被执行人阳衡征、兰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健国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诉讼费11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健国与被执行人阳衡征、兰志祥自愿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分期付款协议履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世平审判员  邓固红审判员  陈和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阳 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