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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徐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962号原告:徐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