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徐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962号原告:徐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