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娜与被执行人金立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娜,金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宋娜,女,1990年4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春江花园。被执行人金立俊,男,1978年2月16日生,汉族,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申请执行人宋娜与被执行人金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民二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4万元,权利人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5)浑执字第296号,执行标的为4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同意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4万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我院依法向协助人白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达扣划被执行人4万元的执行手续,现协助人白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将款汇入我院账户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浑执字第29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俊华审判员 :吴永军审判员 :金英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金廉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