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法执裁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管丽娅与孟凡伟偿还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丽娅,孟凡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裁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管丽娅。被执行人:孟凡伟。申请执行人管丽娅与被申请执行人孟凡伟偿还借款一案,因被申请执行人孟凡伟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限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孟凡伟的银行存款31000元及迟延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孟凡伟的银行存款31000元的财产及迟延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栗庆平审 判 员 杨中银审 判 员 秦光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阮红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