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横民一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周旋与何才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旋,何才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839号原告周旋。委托代理人黄宏观,广西任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才行。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旋与被告何才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旋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行使其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9元,财产保全费1150元,由原告周旋负担。审 判 长  黄 常审 判 员  张修喜代理审判员  邓杨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韦祖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