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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蒙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卢兴成与赵传俊、马加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兴成,赵传俊,马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蒙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卢兴成,个体户。被执行人赵传俊,个体户。被执行人马加玲(曾用名马玲),成年,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卢兴成与被执行人赵传俊、马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赵传俊、马加玲所有的位于蒙阴县蒙阴镇兴隆街XXXX楼房一套。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蒙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传俊、马加玲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赵传俊、马加玲所有的蒙阴县蒙阴镇兴隆街XXXX楼房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晓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