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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赵治兵与张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治兵,张燕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民初字第101号原告:赵治兵。被告:张燕。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治兵与被告张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4月7日下午14:1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5年4月7日下午14:10,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治兵负担。审 判 长  徐爱玲审 判 员  弭 强人民陪审员  张传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云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