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城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于建国与康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建国,康永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民初字第156号原告于建国。被告康永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建国与被告康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振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