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4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周月星与李冬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月星,李冬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426-2号申请执行人周月星,男,1956年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农民,住临湘市。被执行人李冬平,男,1967年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务工,住临湘市。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临执字第426-1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冬平所有的位于临湘市相应的房地产,现因申请执行人周月星与被执行人李冬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上述房地产应予解除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冬平所有的位于临湘市的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仁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袁启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