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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法民初字第03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荣昌县泰和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泰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昌县泰和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泰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3156号原告:荣昌县泰和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春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友谊,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泰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绍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伟斌,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荣昌县泰和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重庆泰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昌县泰和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昌县泰和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777元,实际收取777元,由原告荣昌县泰和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 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丽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