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丽诉被告许石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458号原告赵某,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某某,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赵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许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其与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1989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许某。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被告搞婚外情,脾气暴躁,经常对原告进行人格侮辱并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已分居十余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许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并无根本矛盾,夫妻关系尚能维系,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许某某系经人介绍相识,于1989年10月登记结婚,1992年3月18日生育一女许某。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原告赵某遂于2015年1月诉来本院。庭审中,原告赵某称被告许某某有婚外情并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被告许某某对此不予认可,原告赵某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被告应加强与原告的沟通,努力改进家庭生活,原告亦应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并考虑孩子的利益不宜坚持离婚之诉。只要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夫妻是可以和睦相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要求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江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