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448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3302717-1。被执行人程萍,女,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程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铜官诉保字第00029号的裁定,冻结了程萍在建设银行的存款700000元,现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程萍该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程萍银行存款7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