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发富、赵发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发富,男,196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赵发太,女,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宋瑞文,男,196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朱义亮,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王世春,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王延夫,男,195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孙庆传,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发富、赵发太、宋瑞文、朱义亮、王世春、王延夫、孙庆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沂南商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发富、赵发太、宋瑞文、朱义亮、王世春、王延夫、孙庆传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8万元及利息,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庆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