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2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慕焕琴与王燕萍、王燕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焕琴,王燕萍,王燕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136号原告慕焕琴。委托代理人高伯虎,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燕萍。被告王燕君。原告慕焕琴与被告王燕萍、王燕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2015年2月27日,王燕君、王燕萍以合伙协议纠纷起诉慕焕琴,本院受理后,慕焕琴又以合伙中的分割协议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无效。本院认为,该分割协议属合伙关系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合伙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关联,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只有在合伙纠纷一案的审理中予以确认是否有效,而慕焕琴另行起诉确认无效不妥,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慕焕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玉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光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