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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商初字第4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梁山华泰商贸有限公司与梁山县华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山华泰商贸有限公司,梁山县华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400-2号原告:梁山华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良云,经理。被告:梁山县华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梁山镇许河村东南1500米(东马路路北)。法定代表人:吕玉贤,经理。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梁商初字第40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梁山县华源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现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梁山县华源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梁山县华源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倪广稳人民陪审员  董玉宽人民陪审员  黄迎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