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84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庄晓骏,上海诚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郏俞佳,上海诚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培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