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诉杨明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杨明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391号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化萍,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项华林,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明根,男。本院认为: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国市亿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李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