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杭州领讯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宁波中青创文化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领讯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宁波中青创文化广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1775号原告:杭州领讯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628号B座111室。法定代表人:尤岩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仲勉,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中青创文化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宁穿路88号二楼225室。法定代表人:牛中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领讯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中青创文化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领讯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齐 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张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