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贵生与被告澄城县庄头镇宋家庄西砖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生,澄城县庄头镇宋家庄西砖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王贵生,男被告澄城县庄头镇宋家庄西砖厂。法定代表人宋忠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生与被告澄城县庄头镇宋家庄西砖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贵生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贵生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贵生负担。审 判 长 苏平刚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袁德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程 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