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万贵增与魏海方、唐玉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贵增,魏海方,唐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83号原告:万贵增。被告:魏海方,公民身份号码号码420106195108210013。被告:唐玉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贵增诉被告魏海方、被告唐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贵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魏海方、唐玉梅价值40万元的财产,并以其名下位于武昌区烽火村B栋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万贵增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魏海方、唐玉梅的银行账户资金40万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万贵增名下位于武昌区烽火村B栋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昌20002546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肖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