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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保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保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保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17日。被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70年7月25日。申请人保某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李某某在建行乐都支行的存款14430元。经查询,被申请人李某某在建行乐都支行无可保全之存款,现申请人保某某申请撤回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保某某撤回对被申请人李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保全费163元,由申请人保某某负担。审判员  陶丽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