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执字第2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朱永琴与焦方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琴,焦方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2763号申请执行人朱永琴,女,生于1971年1月6日,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扬州市。被执行人焦方亮,男,生于1955年12月2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现住淄博市周村区石油公司爱国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永琴与被执行人焦方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焦方亮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焦方亮至今未履地,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焦方亮所有的无牌江南小型普通客车进行评估,现正处于评估过程中,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焦方亮的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朱永琴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章民初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本案的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王士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叶秀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