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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张晓志与晋江市黄鹤楼餐厅丰泽西湖分店、杨永泉、杨永福、杨家贵、晋江市黄鹤楼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志,晋江市黄鹤楼餐厅丰泽西湖分店,杨永泉,杨永福,杨家贵,晋江市黄鹤楼餐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744号原告张晓志,男,1983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张莲治,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市黄鹤楼餐厅丰泽西湖分店,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杨永泉,系该店负责人。被告杨永泉,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杨永福,男,1974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杨家贵,男,1959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晋江市黄鹤楼餐厅,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高世勇,系该店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志与被告晋江市黄鹤楼餐厅丰泽西湖分店、杨永泉、杨永福、杨家贵、晋江市黄鹤楼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吕俊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