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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许刚与顾友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刚,顾友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1625号原告:许刚,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顾友弟,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刚与被告顾友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刚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顾友弟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告顾友弟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茆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