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许刚与顾友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刚,顾友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1625号原告:许刚,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顾友弟,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刚与被告顾友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刚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顾友弟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告顾友弟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茆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