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拱商初字第2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大钰隔断厂与杭州丙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大钰隔断厂,杭州丙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商初字第289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钰隔断厂。经营场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白岗大文教下彭村*号。经营者:丁日武。委托代理人:方盼,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丙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广辉、徐飞,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钰隔断厂与被告杭州丙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杭州丙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并不在拱墅区,被告实际办事机构所在地自2013年9月22日后一直在下城区华丰路317号4号楼518室,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指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原告起诉提交的材料未指明涉案合同履行地;被告注册地虽为拱墅区永庆坊6号1幢四层北侧04室,现查被告实际住所地并不在该处,而被告提交的场租协议及缴纳租金发票证实被告实际经营地自2013年9月起即在下城区华丰路317号“长城∙F317创意产业园”4幢5楼。故本案应移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处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杭州丙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天麟人民陪审员 周 明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赵佳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