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501号原告:刘某,住从化市。被告:廖某,住从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曾燮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卢丽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