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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宋惠忠与王华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惠忠,王华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210号原告宋惠忠,男,1959年8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王华兵,男,1968年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现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惠忠诉被告王华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且未向法院提交减、免、缓申请,经法院催要,其已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宋永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