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赵某妹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妹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174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妹,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汕头市澄海区。2014年3月7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长仁,广东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刑诉(2015)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妹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钊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妹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妹为非法牟利,于2013年7月份开始在澄海区的家中先后收受违法人员许某金、朱某明、陈某芸、郑某辉(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至2014年3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民警抓获为止,被告人赵某妹共收受六合彩赌博投注的总额共人民币6904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妹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许某金、朱某明、陈某芸、郑某辉、陈某明等人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开庭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不是赌博的后台庄家老板,犯罪情节较轻;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三、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不会对其所在社区造成不良的影响,其所在村居委愿意作为被告人赵某妹的缓刑监护人。请法庭对被告人赵某妹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妹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妹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不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妹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妹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均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妹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庄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许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