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焦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南阳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刑事罚金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焦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南阳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1)焦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南阳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南阳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苑海峰审判员  孟宪朝审判员  陈安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